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再次公开征求《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规范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我局结合前期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对《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0月8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反馈。

 

  电子邮箱:tuzaibiaozhun@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421室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屠宰标准处  邮编:100125

 

  附件: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征求意见稿).docx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2年9月7日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屠宰过程中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规程适用于生猪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

 

  2 引用标准

 

  GB/T 17236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

 

  GB 18394  畜禽肉水分限量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

 

  3.1 生猪产品

 

  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内脏、血液、骨、头、蹄、皮等。

 

  3.2 批次

 

  以来源于同一养殖场且同一时段屠宰的生猪为一批次。

 

  3.3 同步检验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将猪的头、蹄、内脏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由检验人员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4 肉品品质检验内容

 

  4.1 生猪健康状况的检查。

 

  4.2 动物疫病以外的疾病的检验及处理。

 

  4.3 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病变组织的摘除、修割及处理。

 

  4.4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检验及处理。

 

  4.5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检验及处理。

 

  4.6 白肌肉、黑干肉、黄脂、种猪及晚阉猪等的检验及处理。

 

  4.7 肉品卫生状况的检查及处理。

 

  4.8 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

 

  5 检验岗位设置及职责

 

  5.1 人员要求

 

  5.1.1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

 

  5.1.2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5.1.3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5.2 检验岗位

 

  5.2.1 基本要求

 

  应在生猪接收区、待宰区、屠宰车间和实验室的显著位置标识岗位名称和责任人员。

 

  5.2.2 宰前检验岗

 

  设置在生猪接收区和待宰区;负责接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和信息登记等。

 

  5.2.3 宰后检验岗

 

  5.2.3.1 头蹄检验岗:设置在放血之后、烫毛之前;负责屠体的头、蹄检验。

 

  5.2.3.2 内脏检验岗:设置在屠体挑胸剖腹之后;负责检验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膀胱、生殖器等。

 

  5.2.3.3 胴体检验岗:设置在胴体劈半之前或之后;负责检验体表、胴体肌肉、脂肪、体腔、肾脏、骨与关节。

 

  5.2.3.4 复验岗:设置在胴体检验之后;负责对胴体品质进行全面复查和加施标识。

 

  5.2.4 实验室检验岗

 

  负责理化、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的检验,以及国家规定需要开展的动物疫病的检测。

 

  5.3 疫情报告及检测

 

  在检验中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停止屠宰,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同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生动物疫情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

 

  6 宰前检验及处理

 

  6.1 接收检验

 

  6.1.1 查验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备案证明、兽药使用记录、耳标,记录每批进厂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方可准予卸载。

 

  6.1.2 卸载时,应逐头观察生猪的健康状况,对生猪进行动态检查。健康猪送入待宰圈;严重伤残、濒死且无碍食品安全的生猪送急宰间急宰;疑似病猪送入隔离圈,进行隔离观察;死猪应做无害化处理。

 

  6.1.3 应在接收检验或宰后检验环节开展“瘦肉精”(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等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筛查,按每批次不低于3%的比例进行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抽检。对于筛查疑似阳性样品,应及时按国家标准检测方法进行确证,确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生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对同批生猪逐头进行该阳性项目检测,合格的生猪准予屠宰,生猪产品准予放行,不合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6.2 待宰检验

 

  6.2.1 生猪在待宰期间,应检查生猪健康状况,进行静态、动态、饮水以及排便、排尿情况的观察。

 

  6.2.2 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按GB/T 17236执行。

 

  6.2.3 发现疑似病猪送入隔离圈,进行隔离观察。发现濒死且无碍食品安全的生猪送急宰间急宰。

 

  6.2.4 死猪应做无害化处理。

 

  6.3 送宰检验

 

  6.3.1 生猪送宰前应按照6.2.1的规定进行全面检查。

 

  6.3.2 检查生猪体表清洁是否按GB/T 17236执行。

 

  6.3.3 检查后超过4 h未屠宰的生猪,在送宰前应进行再次检查。

 

  6.3.4 确认合格的生猪准予屠宰,宰前登记检验结果和准宰头数。

 

  6.4 急宰检验

 

  急宰时应进行急宰检验,发现染疫病猪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急宰检验应按第7章的规定执行。

 

  7 宰后检验及处理

 

  7.1 基本要求

 

  7.1.1 宰后应实施同步检验,应对每头猪进行头蹄检验、内脏检验、胴体检验、复验与加施标识。

 

  7.1.2 在宰后检验发现病变淋巴结和病变组织时,确诊为非疫病引起的,应摘除或修割。

 

  7.2 头蹄检验

 

  7.2.1 检查头蹄有无病变。

 

  7.2.2 发现头部有脓肿等异常变化的,应进行修割。应对检出的病变淋巴结进行割除。

 

  7.2.3 发现蹄部有肿胀、腐烂、脱壳、脓肿等异常变化的,应进行修割。

 

  7.3 内脏检验

 

  7.3.1 心脏检验

 

  检查心包有无粘连、积液,心脏有无出血、淤血、坏死等异常变化。

 

  7.3.2 肺脏检验

 

  检查肺脏有无呛血、呛水、水肿、气肿、纤维化、坏疽等异常变化。

 

  7.3.3 肝脏检验

 

  检查肝脏有无淤血、变性、坏死、脓肿、纤维化、脂肪变性、寄生虫结节、肿瘤等异常变化。

 

  7.3.4 胃肠检验

 

  检查胃肠浆膜有无出血、淤血、水肿、粘连、坏死等异常变化。

 

  7.3.5 脾脏检验

 

  检查脾脏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异常变化。

 

  7.3.6 膀胱和生殖器官检验

 

  7.3.6.1 检查膀胱和生殖器官有无出血、肿瘤等异常变化。

 

原标题:【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再次公开征求《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内容摘要:为规范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我局结合前期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对《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0月8日前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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